1998年6月下旬,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预审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洪普、王洪忠在捕后审理阶段掌握其兄弟二人以“傍家儿”为幌子抢劫、盗窃事主D某钱财充足证据情况下,提起公诉,二王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未上完小学的河北省沧州孟村宋仕子乡大高河村农民王洪普、王洪忠兄弟二人自1994年来京打工返回原籍后又于1997年春季再度来京找工作,暂住北京海淀区板井村90号。
他们来京后,找工作谈何容易。搞不到钱,吃、穿、住都成了问题,便逐渐走上歪道。他们感到在北京市民较警觉的情况下,“碰瓷儿”易被识破,坑骗也易被人抓住,还是通过熟人搞点钱,或偷或抢,既不易被发现,又能满足其膨胀了的挥霍欲望。就这样,二王来京找工作逐渐演变为不择手段地“找”钱了。
1997年3、4月份,王洪忠通过其在北京的亲戚结识了作房地产生意的黄某,7、8月份通过黄某又认识了黄的同行住在北京西城区西单商场后边牛角胡同的中年妇女D某,并得知她很有钱,便起邪念。9月份和其兄王洪普商量,说是以卖房为名公开把D的钱骗到手,不如暗地里把D的钱盗来,更是“神不知,鬼不觉!”
为了探明D存放钱的情况,年仅19岁的王洪忠却与比他大20几岁的D当起“傍家儿”来。通过一段时间的吃住不分,王详细了解了D的底细。而D确因能有这样的小男友陶醉了,迷惑了。
二王犯罪阴谋的实施从此有了滋生的温床。D的活动轨迹、住处情况、家具摆设、钱物存放特点全部掌握在二王的视线中。
随着时间的流逝,隆冬时节来临。
同年12月一天下午,王洪普在其弟得知近期D某不住在该处的情况下,独自一人携带冲击钻的钻头,单刀直入地来到上述D某居住的小巷尽头,撬开D住房的门锁,在D的寝床枕下直取现金人民币4700元,逃之夭夭。
二王将窃得的赃款吃喝、买衣挥霍殆尽。
D于当月17日发现被盗后,即去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此案因D交往复杂、缺乏证据而成为悬案。
二王继续踩道,进一步了解D贵重物品和钱财的存放处,而D由于有前车之鉴,存放钱财较警惕了。二王继续盗窃钱财的机会几乎没有了。
但二王盗窃作案得逞后,欲望增长了,随着情况的变化,他们又密谋着更进一步的作案手段。